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NEV-113-南小-1118-20241011-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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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11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邢長興 被 告 陳宗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壹仟零柒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 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