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NEV-113-南小-1121-20241107-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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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12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盧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12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000 年00月0 日下午2 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林政良 通 譯 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732元,及其中新臺幣43,864元,自民 國113 年8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政良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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