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NEV-113-南小-1161-20241008-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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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16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黃信豪律師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林瑞成律師即張添寳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16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參和 書記官 沈佩霖 通 譯 閔國湘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添寳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 壹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張添寳之 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沈佩霖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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