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NEV-113-南小-1163-20241101-2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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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明金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