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NEV-113-南小-1189-20241009-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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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189號 原 告 江佩儀 被 告 黃明同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18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第簡易第三十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