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培訓費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EV-113-南小-1207-20241209-2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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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2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承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江雲(即「唐老壓經絡調理館」獨資商 號)間因返還培訓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1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 萬2917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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