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NEV-113-南小-1208-20241107-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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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20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訴訟代理人 吳侃蒨 被 告 陳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208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000 年00月0 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林政良 通 譯 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18 元,及自民國113 年9 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政良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