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NEV-113-南小-1212-20241219-2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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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212號 上 訴 人 楊本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柏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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