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NEV-113-南小-1241-20241022-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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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宏譯 林琮祐 被 告 藍建南 劉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24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0月22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藍建南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萬伍仟參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伍佰陸拾元,餘 由被告藍建南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