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NEV-113-南小-1243-20241024-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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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蕭雅茹 范惠霞 被 告 楊智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24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 萬3449元,及就其中4 萬9938 元至民國113 年9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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