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EV-113-南小-1244-20241225-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住○○市○區○○路0段00號 被   告 黃筱棻即日花野商行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24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25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林幸萱 通 譯 張彥玟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599元,及自民國113 年6 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 年7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