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31

案號

TNEV-113-南小-1248-20241031-2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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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24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 被 告 林惠生 林志縈 林霈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秀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12,52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秀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 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1 12,520元 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 自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 1.775% 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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