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NEV-113-南小-1252-20241017-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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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 號 被 告 郭金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25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雅涵 通 譯 柯永捷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045元,及其中47,976元 自民國113 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8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雅涵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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