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NEV-113-南小-1271-20250108-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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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朱佑庭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號 被   告 曾儀庭  住○○市○○區○○路00巷00號之3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27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上午0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伍拾肆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佰元,及自本判決 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所有車輛之修復費用於扣除零件折舊後為新臺幣754 元,原 告請求之金額,於此範圍內,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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