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NEV-113-南小-1276-20241226-2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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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276號 上 訴 人 謝秉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