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NEV-113-南小-1287-20241015-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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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287號 原 告 吳宗和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之年籍、身分證號 碼、住所或居所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00000000、戶名:道德醫藥研」為被告起訴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未於起訴狀當事人欄上載明足資特定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及住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被告及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亦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依上揭規定,其起訴不合程式。爰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