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EV-113-南小-1310-20241030-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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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 告 張以欣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31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0月30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玖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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