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NEV-113-南小-1331-20241101-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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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被 告 李文和 原住○○市○○區○○路000號 陳綉滿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33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家成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 叁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家成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 保險人,因李家成過失擦撞訴外人黃崇斌,已賠付黃崇斌新臺幣(下同)83,375元,且李家成係無照駕駛,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在給付金額之範圍內,代位黃崇斌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於被告即李家成之繼承人繼承遺產範圍內向被告求償,應屬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