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NEV-113-南小-1335-20241113-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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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林朝偉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謝宛諮即仟丸滬企業社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33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1月13日下午1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 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雅涵 通 譯 柯永捷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2,214元整及自民國11 3年   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   113 年9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雅涵            法 官 王獻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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