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NEV-113-南小-1343-20241024-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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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住○○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被   告 黃宥銘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            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34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 年10月30日下午1 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雅涵 通 譯 柯永捷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716元,及自民國113 年3 月5 日   起至113 年6 月4 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113 年6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 計   算之利息。並自113 年4 月6 日起至113 年6 月4 日止,按   週年利率0.1845% 計算之違約金。並自113 年6 月5 日起至   113 年10月5 日止,按週年利率0.272%計算之違約金。暨自   113 年10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44%計算之違   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雅涵            法 官 王獻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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