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NEV-113-南小-1344-20241203-2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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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3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昱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沂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聲明第1項為原判決所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下 同)3,600元部分廢棄,則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17,8 90元【計算式:21,490元-3,600元=17,89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