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NEV-113-南小-1362-20241216-3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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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362號 上 訴 人 黃光平 被 上訴人 許琮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1月8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9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依前揭規定,上訴人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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