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NEV-113-南小-1370-20241122-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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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37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林彥甫 被 告 洪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403元,及其中新臺幣49,949元自民國 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 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