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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EV-113-南小-1371-20241028-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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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37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被 告 顏政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 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住所,視為其住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以被告前戶籍地址為基礎向本院提起訴訟,惟依本院 查得個人戶籍資料,可知被告住居所應非位於本院轄區。茲因被告戶籍地址位於高雄市內門區,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