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NEV-113-南小-1380-20241113-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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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室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住同上 林良一 住同上 被 告 張立陞即張榮義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居嘉義縣○○鄉○○00號之1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38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11月13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 貳佰參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