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NEV-113-南小-1397-20241011-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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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39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昇銓 被 告 劉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其請領信用卡,有消費款遲未繳 納,故依信用卡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消費款等。而被告之戶籍地係在高雄市楠梓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非屬本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認應依以原就被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