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托育費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EV-113-南小-1408-20241129-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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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408號 原 告 陳琬婷 訴訟代理人 王凱斌 被 告 李栯溱 訴訟代理人 宋宜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托育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332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為小額訴訟程序所適用。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4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院113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940號【下稱調字卷】第9頁)。嗣變更請求之本金金額為24,332元(其餘部分不變,本院卷第29頁)。經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相符,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22日委託原告照顧托收兒童 1名(即被告之子),約定日間托育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18時,不含國定假日,托育服務費用為每月14,000元,中秋、端午獎金各2,500元,年終獎金為1個月(依月份比例x月費計算),被告應於每月10日前給付當月托育費用,若終止托育,停托當年度年終獎金,需跟停托當月月費一起給付,雙方並簽訂在宅托育服務契約書及其附件(下合稱系爭契約),原告自113年6月3日起至同年7月31日止依約照顧受托兒童,被告卻拒不給付托育費用,積欠費用共計24,332元,爰依在宅托育服務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4,3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確實有積欠原告24,332元的托育費用,但沒有拒 不給付,只是無法一次清償,只能分期付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自113年6月3日起至同年7月31日止,受被告委託照 顧兒童1名,被告未依系爭契約給付托育費用24,332元等節,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影本及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見調字卷第13至27頁、本院卷第31至35頁)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8頁至30頁),是本院審酌卷附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可採。從而,原告依在宅托育服務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332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托育費用請求權,係屬給付未有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9月4日(見調字卷第45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亦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在宅托育服務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3 32元,及自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 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併諭知應由被告負擔上開訴訟費用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 項、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