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NEV-113-南小-1435-20241205-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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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住○○市○○區○○路00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蔡佳峻 住○○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李閔靜 住同上 被 告 郭子誠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435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113年12月5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書記官 林耿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2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耿慧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