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EV-113-南小-1438-20241129-2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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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4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康太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9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 本   金 (新臺幣) 年利率 利息 1萬9998元 20% 自民國95年7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15%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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