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NEV-113-南小-1442-20241226-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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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4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王旻樺(原名王孟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宣判,因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為星期六,爰改定於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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