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NEV-113-南小-1447-20241021-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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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447號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維玲、陳家揚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前經原告 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先 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