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EV-113-南小-1451-20241231-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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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45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郭鳳珠 關宇宏 被 告 黃哲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476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8日起至民 國112年3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112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 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2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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