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NEV-113-南小-1454-20241218-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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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45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方昱翔 王治鑑 被 告 陳思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3年1 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17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五、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