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NEV-113-南小-1475-20250305-2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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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475號 上 訴 人 楊忠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信在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88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