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NEV-113-南小-1476-20241224-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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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47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王一如 嚴偲予 被 告 蔡沄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52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83元,並應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19日11時55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行經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旗哥牛肉湯私人停車場時,因駕駛不慎擦撞由原告承保、訴外人嘉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訴外人黃群凱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下稱系爭事故),系爭車輛修復費用計新臺幣(下同)23,935元【計算式:鈑金拆裝711元+烤漆5,214元+零件費用18,010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3,9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調字卷第9頁)。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院判斷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系爭車輛行照、黃群凱駕駛執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系爭車輛受損照片、估價單、車險理賠計算書、發票等件為證(見調字卷第13至23頁),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函送之系爭事故全卷資料(見調字卷第39至48頁)附卷可參,堪信為真,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㈡又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依該規定請求賠償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更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 ⒈系爭車輛經送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西台南廠修繕,修繕費 用23,935元(鈑金拆裝711元、烤漆5,214元、零件費用18,010元)乙節,有估價單、車險理賠計算書、發票(見調字卷第19至23頁)為證,堪信為真。 ⒉系爭車輛係2020年1月即109年1月出廠(見調字卷第13頁之系 爭車輛行車執照),距系爭事故發生之111年8月19日為2年7個月,則計算系爭車輛材料零件之損害賠償數額時,自應扣除折舊部分始屬合理。再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率為0.369,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是系爭車輛修復費用中零件部分扣除折舊後應為5,627元【計算式詳附表】,則系爭車輛因系爭事故所受損害,應以11,552元為合理【計算式:鈑金拆裝711元+烤漆5,214元+零件5,627元】。 五、從而,原告依保險代位求償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11,5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13年10月5日(見調字卷第5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就被告敗訴部分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 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8,010×0.369=6,64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8,010-6,646=11,364 第2年折舊值 11,364×0.369=4,19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1,364-4,193=7,171 第3年折舊值 7,171×0.369×(7/12)=1,54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7,171-1,544=5,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