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NEV-113-南小-1480-20241121-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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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7至14樓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伍惟安 住○○市○○區○○○路○段000號13 樓 沈里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沈里麟 住同上) 被 告 黃信彰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48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 萬1647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