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NEV-113-南小-1480-20241121-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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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7至14樓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伍惟安  住○○市○○區○○○路○段000號13             樓       沈里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沈里麟 住同上)  被   告 黃信彰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48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 萬1647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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