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EV-113-南小-1481-20241209-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481號 原 告 林芸廷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洪珮珊律師 被 告 張承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3年5月2日簽訂買賣契約(下稱系 爭買賣契約),原告向被告購買英國短毛貓金漸層色4隻、英國短毛貓金虎斑色4隻、英國短毛貓藍金漸層色2隻、法米納10公斤貓糧2包,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原告並於簽約當天交付訂金3萬元(被告已轉帳返還3萬元訂金);後被告於113年5月13日交付英國短毛貓金漸層色2隻、英國短毛貓金虎斑色3隻(下合稱系爭5隻貓咪)予原告,原告並於同日交付10萬元期款予被告。惟系爭5隻貓咪交付後長達3天不吃不喝,經檢驗感染球蟲、貓冠狀病毒,甚至影響原告貓舍裡之其他貓咪感染球蟲,原告於113年5月17日即通知被告上情,被告因而將系爭5隻貓咪帶回調養,並約定被告應於113年6月11日交付無瑕疵的貓咪,然系爭5隻貓咪均已死亡,足見被告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價值、品質瑕疵,自應對原告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原告主張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已受領之價金10萬元應屬有據。為此,爰依系爭買賣契約及民法第259條第2款、第354條、第35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 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此為出賣人對買受人應負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次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又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359條本文、第259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買賣 契約、兩造之對話紀錄截圖、小動物疾病診斷輔助系統網頁列印PDF檔、貓博士的貓病學第117-122頁、網路上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書、苗栗縣特定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書、網頁截圖、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7-63頁);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又被告交付予原告已感染球蟲、貓冠狀病毒之系爭5隻貓咪,有嚴重之健康上問題,堪認系爭5隻貓咪於被告交付時存在價值、效用上之瑕疵,被告自應負出賣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從而,原告依民法第359條本文規定主張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並依同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已支付之買賣價金10萬元及其法定利息,洵屬有據。 五、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13年8月9日(調字卷第7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乃因小額事件涉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