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NEV-113-南小-1486-20250204-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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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486號 原 告 洪懿婷 被 告 鄭家安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148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4 日下午3 時5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高培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培馨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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