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NEV-113-南小-1490-20241219-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住○○市○○區○○路00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住○○市○區○○路0段00號 被   告 陳省吾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49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12月19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書記官 林耿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569元,及其中新臺幣29,658元自   民國113 年9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耿慧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