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NEV-113-南小-1490-20241219-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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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住○○市○○區○○路00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住○○市○區○○路0段00號 被 告 陳省吾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49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12月19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書記官 林耿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569元,及其中新臺幣29,658元自 民國113 年9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耿慧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