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EV-113-南小-1495-20241030-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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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495號 原 告 李嘉穎 被 告 游永光(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是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2日對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帳戶申 請人提起本件訴訟,經查,該帳戶申請人為游永光,此有中國信託銀行客戶資料附卷可憑,然游永光於起訴前之95年2月9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原告起訴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依前開說明,無從命補正,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第87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