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NEV-113-南小-1508-20250106-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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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葉韋成 住○○市○○區○○路0段0號 被 告 劉世旭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50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1月6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書記官 林耿慧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27 元,及自民國113 年4 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 年5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耿慧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