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NEV-113-南小-1510-20241210-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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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51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秀玟 被 告 侯榮華(原名侯信泰)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51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10日下午2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參和 書記官 沈佩霖 通 譯 閔國湘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 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沈佩霖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