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NEV-113-南小-1511-20241217-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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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51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王中志 被 告 郭嘉豪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南小字第151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 年12月17日下午2 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朱烈稽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539元,及其中新臺幣23,639元自民國 112 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