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NEV-113-南小-1514-20241203-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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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514號 原 告 何得嘉 被 告 黃冠國 現於法務部○○○○○○○○○○○執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5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3 日下午2 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林政良 通 譯 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3 年8 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政良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