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NEV-113-南小-1530-20241210-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廖美麗  住○○市○○區○○路000巷0號10樓 被   告 林明科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53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 萬元,及自民國113 年6 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