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NEV-113-南小-1530-20241210-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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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廖美麗 住○○市○○區○○路000巷0號10樓 被 告 林明科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53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 萬元,及自民國113 年6 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