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NEV-113-南小-1532-20250114-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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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陳韋慈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送達代收人 陳亮志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被   告 林明科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5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下午2時0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30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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