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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12

案號

TNEV-113-南小-1535-20241112-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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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535號 原 告 台南市大林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立雄 被 告 陳淑貞 訴訟代理人 張修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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