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EV-113-南小-1538-20241223-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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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被   告 喩復萍  住○○市○區○○路0號4樓之24            居高雄市○○區○○○路000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53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23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書記官 曾美滋 通 譯 李宗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048元,並自民國113 年12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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