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水費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EV-113-南小-1543-20241223-2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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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543號 原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煥獎 訴訟代理人 謝冠群 林珮華 被 告 亞帝飯店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施嘉鎮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543號給付水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林容淑 通 譯 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容淑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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