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NEV-113-南小-1544-20241219-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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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54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李證賢 被 告 凃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54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上午 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林彥丞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69元,及民國113 年12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宣示判決筆錄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丞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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